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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禁止搭售行为 情节严重罚款高至3万

2018-01-09 16:40:42来源:中国新闻网  

。《征求意见稿》指出,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不得以默认选择方式为旅客做出购买付费服务的选择。

据民航局网站8日消息,中国民用航空局近日起草《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不得以默认选择方式为旅客做出购买付费服务的选择。

《征求意见稿》新增承运人在销售及购票后等环节对旅客运输服务信息的告知义务,充分保护旅客知情权及合法权益: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应当明确告知旅客实际承运人、票价、行李尺寸要求、航空运输过程中的收费服务及费用标准等航空运输服务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保存已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

规范承运人及销售代理人禁止搭售行为的要求,维护旅客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此外,针对当前互联网机票销售中出现的“搭售”等不规范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

承运人有未按要求为旅客办理客票变更、以默认选择方式为旅客做出购买付费服务选择等行为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重点规范了客票变更和退票内容,根据运输实践中重点问题对内容予以完善,统一规定了各情形下的变更和退票的办理要求和费用收取,更好地保护旅客合法权益:

旅客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旅客购买客票的票价适用条件办理;

因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的,承运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情况下为旅客办理客票改期,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改期费用,产生的票价差额由旅客承担;

旅客要求签转的,原承运人在征得新承运人同意后,应当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并且不得收取签转费用。签转产生的票价和行李运输费用的差额由承运人退还旅客或者由旅客补足。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不能提供原定座位导致旅客非自愿退票的,在客票完全未使用时,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该退还旅客全部票款,不得收取退票费。旅客因伤病要求退票时,符合条件的,不得收取退票费。残疾军人、残疾警察、儿童旅客、婴儿旅客已购特种票价机票要求退票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

《征求意见稿》新增对出现超售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予以明确,规定超售时的处置原则、告知解释义务、补偿和退票原则、服务保障措施等,确保在承运人开展超售业务时可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责任编辑:hf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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